关于第5505788号第29类“天南地北”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敏:
广东鼎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方敏第5505788号第29类“天南地北”商标在“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方敏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4年07月06日至2017年07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方敏委托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方敏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505788号第29类“天南地北”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