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85859号“福耀;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御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御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455期《商标公告》第14385859号“福耀;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耀及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机锯(机器)、裁纸机、制茶机械”等,异议人引证注册在先的第384519号“福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用弯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第384519号“福耀”商标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若予以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驰名商标产生关联,或易造成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抄袭模仿等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4385859号“福耀;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